(三)境外企業認證
1.境外企業或經銷商就其在國外生產、國內銷售的產品申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填寫《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表》(境外企業),并按境外企業認證材料清單要求提供材料,報認證中心。
2.認證中心收到申請認證材料后,產品部辦公室進行初審,與申請認證企業簽訂合同,合同中明確認證費用及年度監督檢查費用,并向企業下發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受理通知書。
3.認證中心檢查室對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核,向企業下發文件審核意見,企業按認證中心提出的文審意見進行整改。
4.認證中心收到企業的認證費后,向企業組成現場檢查組的通知,并在現場檢查一周前將檢查組組成和檢查計劃正式報企業確認。認證中心根據申請認證企業及產品情況,確定檢查方案和抽樣方案,產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5.檢查組根據企業申請材料、產品檢驗報告撰寫綜合評價報告,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
6.認證中心收到技術委員會審查意見后,匯總審查意見,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準。
7.認證中心向認證合格企業頒發環境標志認證證書,組織公告和宣傳。
8.獲證企業如需標識,可向認證中心訂購;如有特殊印制要求,應向認證中心提出申請并備案。
9.年度監督審核每年一次。與國內認證企業年檢區別是,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增加一次市場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