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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2018年2月11日,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認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全面規范知識產權認證活動,提高知識產權認證有效性,加強對認證機構事中事后監管。《管理辦法》的出臺是落實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和質量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為推動構建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認證體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規和政策依據。
2013年11月,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意見》(國認可聯〔2013〕5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共同探索開展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截至2017年底,累計有8127家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覆蓋全國29個省市。據調查統計,99.2%獲證企業認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地提升了企業創新能力,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取得競爭優勢;76.16%獲證企業已將知識產權管理上升至企業戰略高度,統籌布局研發方向和經營策略;58.2%獲證企業認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助于加速企業實現創新收益。實踐證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已成為全面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獲取外部競爭優勢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業創新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實施意見》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辦法》。

一、《知識產權認證管理辦法》是由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并2018年2月11日發布。
二、《知識產權認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工作原則。
知識產權認證實行國家認證制度,即國家認證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本著統一管理、分工合作、共同實施的原則,根據知識產權發展的實際需要,選擇確定適當的國家知識產權標準作為認證依據,共同制定、調整和發布知識產權認證目錄,組織知識產權認證工作。
(二)認證機構的資質要求。
認證機構的資質要求分為一般要求和專業要求。一般要求符合《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具備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專業要求。
(三)認證審核人員的要求。
認證人員應當滿足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和技能要求,并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資格要求。認證人員實行專職制。
(四)認證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行為規范。
第一,加強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管理。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認證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信息。
第二,強化認證機構的主體責任。認證機構應當有效管理分支機構,并對其認證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認證機構應立風險防范機制、人員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
第五,明確認證機構的職責范圍,禁止認證機構從事咨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與認證工作相關的活動,以及產品開發和營銷。
(五)認證程序。
第一,要求認證機構按照基本認證規范和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認證活動,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遺漏程序要求。
第二,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向不可信或者違法企業出具認證證書,即被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者列入國家信用信息不可信主體名單。
第三,要求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進行完整的記錄,并保留相應的認證材料。
第四,明確監督審核的具體要求。每一次監督審核的內容不必與第一次認證相同,但應在認證有效期內覆蓋系統的所有要素。
監督管理。
第一,明確國家層面的監管。國家認證監督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了知識產權認證監督協同機制,對知識產權機構及其認證活動進行了監督檢查。
第二,明確地方層面的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在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不能持續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的,撤銷資質。
第四,加強信息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求認證機構通過其網站或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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