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發覺到個別的制造業者可能采取的標準不一致,并且有可能發生不必要的重復監督檢查的辛苦,美國幾家**有名的成衣廠商聯合要求美國制衣暨制鞋公會(AMERICAN APPAREL & FOOTWEAR ASSOCIATION 簡稱AAFA),出面協調,在產業界處理這些產業問題的角色,美國制衣暨制鞋公會是2000年8月14日由美國制衣公會(AMERICAN APPARE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簡稱AAMA)與美國制鞋公會(FOOTWEAR INDUSTRY OF AMERICA 簡稱FIA),經過數個月的磋商會議談判協議合并而成。目前美國制衣暨制鞋公會(AAFA)的會員包括多家名牌廠家,諸如SARA LEE CORPORATION, JOCKEY INTERNATIONAL, VF CORPORATION, RUSSELL CORPORATION, PHILLIPS-VAN HEUSEN等,美國制衣暨制鞋公會的會員廠所生產的成衣,占美國成衣批發銷售量的80%以上。
1998年,美國制衣暨制鞋公會的前身,美國制衣公會開始進行說明美國制衣工業會以負責任的態度從事商業行為,保證所生產的成衣是在合法的,合乎人道及道德規范的條件下制造。這項說明的工作延伸到制衣業以外,很多成衣業以外的制造業也感到興趣,包括零售商、人權提倡社團、公益組織、產品市場開發代理商、以及授權生產制造社團組織等。而這項說明作業獲得的第一個成效就是開發出「負責任的全球成衣制造」(THE 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PRINCIPLES)的基本標準,來處理勞工相關措施、工廠情況、環保和海關規定的遵守條例。1998年12月,美國制衣公會理事會獲得公開簽署通過「負責任的全球成衣制造」(THE WORLDWIDE PRINCIPLES).
內容如下:
˙遵守法律和工作現場作業規則(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WORKPLACE REGULATIONS):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遵守其作業地區的所有法律和規定。
˙禁止雇用被強迫的勞工(PROHIBITION OF FORCED LABOR):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不得雇用非自愿或被強迫的勞工─以契約雇用,合同簽訂定期服務或其它方式雇用。
˙禁止雇用童工(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不得雇用任何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員工,或年齡抵觸義務教育,或法律規定的最低年齡,即使是超過14歲或受義務教育年齡。
˙禁止侵擾辱罵或虐待(PROHIBITION OF HARASSMENT OR ABUSE): 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提供一個免于受到侵擾辱罵、虐待,或任何形式的體罰的工作環境。
˙補償與福利(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 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按照當地法律要求付給最起碼的補償總額,包括全部法訂的工資、津貼和福利。
˙工作時數(HOURS OF WORK):每天工作的時數和每周工作的天數不得超過在當地制造成衣的國家法律規定的限度。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提供至少在每7天的期間一天的休息,除非應特別緊急業務的需求,則不在此限。
˙禁止差別待遇(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在雇用、付薪、晉升,以及解雇員工上,應以員工們在職位上的能力為基礎,而不是以員工個人的特征或信仰為基礎。
˙健康與安全(HEALTH AND SAFETY) :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提供一個安全且健康的工作環境及住處給作業人員。
˙參加公會的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從事縫紉產品的制造廠商應承認并尊重員工行使他們合法參加公會的權利,包括加入或不加入任何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