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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認證標準是在當今人類社會面臨嚴重的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產生的,是工業發達國家環境管理經驗的結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導組織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環境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從最高領導到每個職工都以主動、自覺的精神處理好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不斷改善環境績效,進行有效的污染預防,最終實現組織的良性發展。該標準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環境。
環境管理體系(EMS)是組織整個管理體系中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并管理其環境因素,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ISO1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96年正式頒布的可用于認證目的的國際標準,是ISO14000系列標準的核心,它要求組織通過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來達到支持環境保護、預防污染和持續改進的目標,并可通過取得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的形式,向外界證明其環境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環境管理水平。由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可以帶來節能降耗、增強企業競爭力、贏得客戶、取信于政府和公眾等諸多好處,所以自發布之日起即得到了廣大企業的積極響應,被視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同時,由于ISO14001的推廣和普及在宏觀上可以起到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提高全民環保意識、促進節約和推動技術進步等作用,因此也受到了各國政府和民眾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更加清晰和明確ISO14001標準的要求,ISO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1月15日頒布了新版標準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自1996年9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頒布首批ISO14000系列標準以來,國家環保總局就十分重視ISO14000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為在我國有效地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積極探索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方法、認證程序及技術規范,從1996年開始,國家環保總局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試點工作。試點企業涉及機械、輕工、石化、冶金、建材、煤炭、電子等多種行業及各種經濟類型。到1998年下半年試點工作結束的時候,有近70 家企業獲得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同時,國家環保總局還在全國13個試點城市開展了ISO14000標準的試點工作,探索了在城市和區域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以及推進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該項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蘇州新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率先通過了區域ISO14001認證,9個城市(區)于1999年得到了國家總局的表彰。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已步入正軌。截至2000年3月31日全國獲認證企業265家,獲國家認可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15家,注冊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1131人,獲備案資格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機構62家。
為維護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公正性、權威性,保證認證質量,我國在引入和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開展認證試點工作的同時,積極快速地建立起規范化、科學化的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家認可制度。
199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批準成立了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并統一管理ISO14000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和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人員及培訓課程的注冊工作。隨后,環認委、環注委依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的有關導則制訂了一系列認可規定,并于1997年底全面啟動了環境審核員注冊、審核員培訓機構和認證機構認可工作。國家認可制度的建立為避免政出多門、無序管理、追求形式、降低認證質量的現象提供了制度保證,克服了當時一度出現的多部門各行其是,各搞一套的混亂局面,對確保ISO14000系列標準在中國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家認可制度的原則是:
1)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的工作必須在指導委的統一組織部署下進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遵循與國際規則一致的原則。由于認證制度與世界貿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為使ISO14000實施有效地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研究并遵循國際慣例,與國際認可規則保持一致,是我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家認可制度的重要原則;
3)堅持ISO14000系列標準的實施與我國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緊密結合的原則。在認證的推行與實施過程中,力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認證制度與我國環境管理制度協調一致,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及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堅持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則。環認委和環注委接受來自委員會各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嚴格按照國際準則的要求建立自我約束機制,依據規定的準則和程序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審核員及培訓機構開展評審活動并授予國家認可和注冊資格。從而保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與認可的公正性及權威性。
認可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必須經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認可;
2)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必須獲得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的注冊資格;
3)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機構、教材必須經環注委認可批準;
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機構必須經國家環保總局評審備案。 國際認可論壇(IAF)是國家認可機構的多邊聯合組織。加入IAF,實現我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國際互認是環認委的工作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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