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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教育是指對接觸危險性較大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氣、起重、焊接、駕駛、鍋爐、壓力容器等工種的工人所進行的專門安全技術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脫產或半脫產培訓,并經嚴格考試合格后,才能準許操作。這種培訓至少每年一次。另外,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
對職工應進行廣泛的經常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要在生產過程中自始至終堅持不斷。一般的教育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檢查、班后總結,使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重點設備或裝置大修,應進行停車前、檢修前和開車前的專門安全教育,安技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和檢修單位進行教育,以確保安全檢修。企業應集中力量確保安全檢修。對重大危險性作業,作業前施工部門和安技部門必須按預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能作業。
另外,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2.3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2.3.1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的類型
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可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日常性檢查,即經常的、普遍的檢查。企業一般每年進行2—4次:車間、科室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班組每周、每班次都應進行檢查。專職安技人員的日常檢查應該有計劃,針劉重點部位周期性地進行。
專業性檢查是針對特種作業、特種設備、特殊場所進行的檢查,如電焊、氣焊、起重設備、運輸午輛、鍋爐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場所等。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所進行的檢查。如春季風大,要著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溫多雨雷電,要著重防暑、降溫、防汛、防雷擊、防觸電:冬季著重防寒、防凍等。
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包括節日前進行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節日后要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等。
不定期檢查是指在裝置、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檢修中,新裝置、機器、設備竣工及試運轉時進行的安全檢查。
2.3.2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的方法
職業健康安全檢查要深入基層、緊緊依靠職工,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好檢查工作。
1、建立檢查的組織領導機構,配備適當的檢查力量,挑選具有較高技術業務水平的專業人員參加;
2、做好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資金準備:
3、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4、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檢為主,企業內相應部門間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鑒;
5、堅持查改結合,檢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整改才足最終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6、制定和建立檢查檔案,結合安全檢查表的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檢查檔案,收集基本的數據,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危險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同時也為以后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奠定基礎。
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應根據用途和目的具體確定安全檢查表的樸類。安全檢查表的主要種類有:設計用安全檢查表:廠級安全檢查表;車間安全檢查表;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業安全檢查表等。
安全檢查表的制定過程包括:
(1)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調查分析,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由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工人和安技人員共同總結生產操作的,分析工藝過程和設備特點,從中查明可能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各種潛在危險因素和環節條件。要特別重視總結工人的實際經驗,因為它們可以作為科學分析的基礎和補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組織工人開展事故預測活動,就可能發生的事故、觸發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響范圍、預防對策措施等進行深入的討論和總結。這樣做不但可為制定安全檢查表奠定基礎,也可使工人群眾從中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增長預防事故的知識和本領。
(2)確定檢查標準和要求。確定的依據就是國家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標準,以及企業自身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要求參數,安全操作規程等。
(3)確定檢查時間。要根據檢查的范圍和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檢查間隔的時間,如月、日、班、時等。
(4)做出檢查表。檢查表的每項內容、標準、要求都應力求簡潔明了,以便于識別判斷和填寫檢查結果,如可以用“是否”、“有無”等提問式的語句,對設備的檢查表可直接寫明其工作參數的允許范圍等。
制定安全檢查表要在安技部門的指導下,充分依靠職工宋進行。初步制定出來的檢查表,要經過群眾的討論,反復試行,再加以修訂,最后由安技部門審定后方可正式實行。
2.4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健康安全的—項重要制度。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1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其損失工作日為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計算出來的。
②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I二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③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④按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是從醫學的角度給予創傷的具休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沖擊傷。
2、傷亡事故報告
傷亡事故按如下程序報告:
①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②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工會。
③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3、傷亡事故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各級隸屬關系的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要按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報表。
②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部門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實行分級考核。企業報送主管部門的數字要與報送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數字一致,各級主管部門應如實向同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③省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年報表應按時報到國家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4)傷亡事故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2.4.2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
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
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中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2.5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2.5.1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及范圍
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日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上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其中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衛生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衛生環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房屋設計等輔助性措施,即為保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環境的必需的房屋設施等措施,其中包括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健康安全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健康安全展覽和訓練班等。
2.5.2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編制的依據和方法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企業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主任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訂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科審查匯總,技術科編制、計劃科綜合后,由企業領導召開有關科室、車間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企業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2.6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健康安全職責和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糾正和懲誡制度。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職業健康安全監察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對違反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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