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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利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所謂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劉于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為從根本上保護職工的健康,用人單位還要定期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
5.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
(1)安全帽類,是用于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擴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擴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而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沖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A)以上或短時在115dB(A)以上的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聽力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5)防護鞋,用于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目前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堿、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于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堿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于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器具,用于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于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5.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進行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在考慮對有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同時考慮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等因素。
(2)所選擇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應按照行業、地方標準執行。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由企業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6)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禁上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5.3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與認證
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建立了質量檢驗與認證制度。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合格證書》利《產品檢驗證》的發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當地生產和經營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具有一支足夠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具備申請取證條件的企業,經檢驗單位對企業進行質保體系審查及產品抽樣檢驗檢測后,審查合格,由國家安全生產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報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布名單。
5.4職工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下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付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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