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法人地位的申請者的產品要出口到歐盟國家時,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就要使其符合
CE認證的指令要求,及所涉及的協調標準。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和送樣前,要確認其產品符合有關的新方法指令和協調標準要求。 
        二、申請人需確認擬申請的
CE認證產品須符合的歐盟指令。 
        三、申請人申請表需用中英兩種文字填寫,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四、當申請人和制造商不一致時,須提供雙方合作的協議書。 
        申請人:向認證機構申請獲得產品
CE認證證書的一個法人單位。申請人是產品CE認證證書的持有人。同樣承擔責任質量方面的責任。 
        制造商:一個進行或控制產品制造、評定、處理和存儲等階段,使其能對產品持續地符合有關要求負責,并在這些方面承擔責任的位于一個固定地點的組織。 
        五、當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代為申請時,須提供申請人蓋章的代理申請
CE認證委托授權書。 
        六、某電工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已經按照歐盟的的某個協調標準進行了測試,并且證明了該樣品符合該項標準。
CE測試證書只有在附有有關測試報告時才有效。測試報告應包括按有關標準進行測試的結果。 
        七、產品評價活動計劃,是
CE測試的一個時間安排。只要雙方都遵守這個時間安排,就可以基本保證申請人按期得到
CE 測試證書。 
        八、
CE認證申請的制造商或其確定的在歐盟的授權代理,應按規定編制技術文件并至少保存十年,以備產品在歐盟市場受到質疑時,方便地提供。 
        九、
CE認證的企業,還必須編寫一份EC合格聲明,聲明產品符合歐盟的新方法指令要求和協調標準的要求。并且與技術文件一起保存。 
        十、
CE標志的使用: 
        按新方法指令的要求,需加施CE標志的產品,在投放歐盟市場前,必須加施
CE標志。產品加施了
CE標志,就意味著產品符合歐盟所頒布的有關
CE標志的全部必要條件,可以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         
CE合格標志并非由任何官方當局、認證機構或實驗室核發,而是由制造商或其銷售代理商自行制作和加貼。當該產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令要求時,則須滿足所有指令要求后,方可加貼CE標志。         
CE合格標志由首字母“
CE”組成,形式如下:         
CE標志
  

       CE合格標志加貼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CE合格標志必須加貼在數據銘牌上。但是,如果由于產品的性質不可能做到或不能保證做到是,必須加貼到產品的包裝上。如果指令中對CE合格標志另有規定要求,則按指令的要求進行。 
        如果縮小或放大CE標志,則應遵守圖中規定的刻度比例。 
        CE標志各部分的垂直尺寸必須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 
        CE標志必須清晰可可辨、不易擦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