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 —CEN( 非電氣設備)、CENELEC(電氣設備)、和/或ESTI(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洲委員會并且由歐洲聯盟公報(OJEU)出版公布。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協調標準) 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范,但是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 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氣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 CEN TC305 和 CENELEC TC31。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行具體的工作: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WG2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 統;WG4術語與方法; 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SC31-1: 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SC31-2:隔爆外殼“d”,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i”,SC31-4:增安型“e”,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 氣設備。 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境區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各成員國必須遵守 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規定,把它作為自己的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廢。新標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以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書處報告,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 目前由CEN和CENELEC制定的滿足ATEX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三十余項,具體標準目錄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礦業)
EN 1755:2000工業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和粉塵
EN 1834-1: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環境的II組機車
EN 1834-2: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地下工作場所的I組機車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塵的II組機車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潛在爆炸性環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勘誤表1999.08
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 1999.12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最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構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