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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爆指令
1) 指令94/9/EC (新方法)
它是以法語“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 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 30 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 并且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1區 2區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21區 22區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 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與 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 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 。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 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 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 規定: 0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設備; 1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和 2 類設備; 2 區場所只能用 1 、 2 和 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3 )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老方法”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 ”老方法 ”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 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 電氣設備截止到
老方法,地面設備
&S226; 理事會指令 76/117/EEC O.J. No L 24,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理事會指令 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 與 EEA 相關的文本 )
老方法,礦用設備
&S226; 理事會指令 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 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 適應技術發展的 82/130/EEC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S226;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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