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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總則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b) 質量手冊;
c)本標準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d) 組織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
記錄。
注1:本標準出現“形成文件的程序”之處,即要求建立該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實施和保持。一個文件可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序的要求。一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文件中。
注2:不同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多少與詳略程度取決于:
a a)組織的規模和活動的類型;
b b)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復雜程度;
c c)人員的能力。
注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類型的媒體。
組織應編制和保持質量手冊,質量手冊包括:
a) 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的細節與理由(見1.2);
b) 為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為文件的充分性與適宜性,在文件發布前進行批準。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再次批準;
c) 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d)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有關版本的適用文件;
e)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f) 確保組織所確定的策劃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控制其分發;
g)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廢文件時,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識。
為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證據而建立的記錄,應予以控制。
組織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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